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657521号“我即未来FUTURE 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12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7521号“我即未来FUTURE 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35125号“Future7及图”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2353号和国际注册第791398号“Future及图”商标、第4559554号“未来英语Future及图”商标、第12629759号“夏日锋尚Juture SUMMER FE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68505号“Future及图”商标、第14739767号“Future”商标、第14739768号“未来Future”商标、第32163487号“未来英语Future及图”商标、第19134769号“IME FUTURE及图”商标、第22331426号“未来星空FUTURE 青少年科学教育领先品牌及图”商标、第32159632号“未来教育Future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