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515093号“THERMOSIGN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74号
申请人:特福简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5093号“THERMOSIGN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26286号“THERMOSIGNAL”与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相同,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