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9880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988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78号

       

      申请人:王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988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67387号图形商标,第31168474号“M6000及图”商标,第1804141214449955号“OLBAS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设计方式、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3、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会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四图形部分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