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6262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81号
申请人:北京创立龙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262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71360号图形商标、第29552708号“国之木GUOZHIMU及图”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