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02636号“YILI MIL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03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2636号“YILI MI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从一般公众的认知经验出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含乳面粉”商品上,并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2、已有其他含有“MILK”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商品上,通常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MILK”意为“牛奶”(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1099页),使用在除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之外的补药、医用矿泉水等其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