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40557号“BABY LOONEY TUN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84号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40557号“BABY LOONEY TUN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2227、3020716、7351524号图形商标,第7608872号“兔宝宝TUBAO及图”商标,第1116397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间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一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药制剂、维生素制剂、药物饮料、医用酒精、医用止痛制剂、抗菌洗手液、膳食纤维、轻便药箱(已装药的)、消毒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医用糖果、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兽医用制剂、兽医用洗液、牙用光洁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用敷料、空气净化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用敷料、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高度相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维生素制剂、药物饮料、医用酒精、医用止痛制剂、抗菌洗手液、膳食纤维、轻便药箱(已装药的)、消毒剂、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医用糖果、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兽医用制剂、兽医用洗液、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