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97352号“福心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97352号“福心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98号

       

      申请人:成都市天堂鸟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7352号“福心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3079号“心源福”商标、第6127215号“福鑫源FU XIN YU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持有人所涉经营领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肉、家禽(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肉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福心源”与引证商标一“心源福”、引证商标二汉字“福鑫源”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