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89920号“snack harb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02号
申请人:上海领财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9920号“snack harb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及经营特色设计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不缺乏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nack harbor”中“snack”译为“快餐”,“harbor”译为“港湾”(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1658页、第799页)。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啤酒等商品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宣传描述用语,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