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24708号“固得呀Ya-goo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20号
申请人:陈梓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4708号“固得呀Ya-g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12595号“YEAGOOD及图”商标、第18572769号“YEAGOOD及图”商标、第9431998号“夜光达YEA GOO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固得呀”及英文“Ya-good”构成,其英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密封物、橡胶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密封环、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防水包装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合成橡胶、防水包装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