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11509号“viattam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32号
申请人:维她生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1509号“viattam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2589号“植果健康PLANT FRUIT HEALTHY及图”商标、第1103497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在地具有一定差异,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三、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而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官网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英文“viattamin”及图形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婴儿含乳面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配方奶粉、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婴儿含乳面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