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68625号“佰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68625号“佰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41号

       

      申请人:宁波佰利刀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8625号“佰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8630号“百利及图”商标、第1665859号“金佰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佰利”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抹刀(手工具)、切菜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泥瓦工用具、刀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