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24747号“迈巴赫MAYBA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24747号“迈巴赫MAYBA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66号

       

      申请人:朱仁辉
      委托代理人:国华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4747号“迈巴赫MAYBA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3704号“迈巴赫mayba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人请求放弃申请商标在“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336020号“迈巴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该项商品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过滤设备、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吹风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