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1433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143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01号

       

      申请人:重庆森林奇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43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6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长期、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在相关公众中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材料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罩、家庭日用纺织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罩、纺织品毛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