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847717号“彬彬有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83号
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彬彬有礼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7717号“彬彬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972191号“彬彬有礼”商标、第22709643号“彬彬有理TALKSHOW及图”商标、第34418180号“彬彬有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无效宣告审查中,请求待引证商标裁定结果判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详细信息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彬彬有理”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摄影;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导游服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