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21132号“龙跃大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23号
申请人:四川川渔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1132号“龙跃大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70307号“小龙跃大江”商标、第32660147号“龙跃大江”商标、第30118928号“龙跃望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荣誉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