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57044号“聚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27号
申请人:成都聚星远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57044号“聚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47909号“聚星培训”商标、第13140003号“聚星国际影城 GATHER STARS CINEMA”商标、第13177055号“聚星汇 JPARTY”商标、第37977375号“聚星派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四已被驳回,其与申请商标之间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完整包含于诸引证商标中,其与诸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聚星”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