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055094号“利基泰克 NICHE-B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22号
申请人:江苏利基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逸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5094号“利基泰克 NICHE-B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328923号图形商标、第27701857号“拉伽瑜伽 LAJIA YOGA LJ”商标有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加以区分,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