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44519号“大红9”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44519号“大红9”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125号

       

      申请人:成都大红九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44519号“大红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8799号“大红”商标、第16399326号“大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资料、专利受理通知书、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大红”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大红”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