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03338号“我们长大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003338号“我们长大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27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3338号“我们长大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90825号“我们”商标、第20862124号“长大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处于无效状态。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我们长大了》节目媒体报道及观众评价、引证商标一状态查询结果。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