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04597号“丽丝卡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04597号“丽丝卡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65号

       

      申请人:深圳市优希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4597号“丽丝卡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89235号“丽斯卡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