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21088号“古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21088号“古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85号

       

      申请人:李显碧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慧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21088号“古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2916号“古洞春”商标、第33131314号“古洞泉”商标、第37283900号“古洞小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续展,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处于驳回复审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三件引证商标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