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21130号“好孝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521130号“好孝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453号

       

      申请人:广东好孝心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市好孝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21130号“好孝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8395号“孝心”商标、第11547317号“好孝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广东好孝心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好孝心”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