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628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46286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33号

       

      申请人:上海卓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搜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2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13101号“金袋鼠 GOLDEN KANGAROO及图”商标、第31565875号“口袋鼠 E及图”商标、第31447866号“口袋鼠及图”商标、第26795035号“口袋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所在的同小类中的商品已经被驳回。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显著商标部分之一图形所指代事物相同,视觉效果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感应器(电)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探测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硬件;人脸识别设备;卫星导航仪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