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11446号“特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11446号“特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211号

       

      申请人:福建省泉州特久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1446号“特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商标使用宣传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特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