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956866号“果时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84号
申请人:江苏果匙果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6866号“果时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660259号“果时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结案后在对复审商标进行审查,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