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516018号“国际争议解决研究院IDR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64号
申请人:国际争议解决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6018号“国际争议解决研究院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cademy IDR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一致,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申请人曾以“国际争议解决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国际争议解决研究院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cademy IDRA及图”,只因名义不一致被驳回,商标本身并不存在其他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元素。因此,本案申请商标应被核准注册。3、申请人具有提供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资质,从此层面来看,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介绍打印页及翻译;2、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开信息打印页;3、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官网上关于上述活动的介绍页;4、商标使用证据;5、在先案件裁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国际争议解决研究院”使用在其指定的调解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