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365号“L'ODAÏTÈ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7365号“L'ODAÏTÈ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29号

       

      申请人:地中海长期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7365号“L'ODAÏTÈ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L'ODAÏTÈS”商标的真实权利人。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87442号“1'ODAI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恶意抄袭复制和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肥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料、洗衣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ODAÏTÈS”与引证商标“1'ODAITES”字母构成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恶意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