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17896号“字节分析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17896号“字节分析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643号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7896号“字节分析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商标的显著识别作用。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节分析师”使用在其指定的培训等服务上,容易被相关公众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宣传描述,而非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