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68414号“M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54号
申请人:南充市搜途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华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8414号“M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5037号“邁爾通達 MILE”商标、第9056904号“MLF及图”商标、第36131140号“NBMLF MLF”商标、第9684069号“SMle”商标、第6709838号“MIE”商标、第5025637号“MIE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LE”与引证商标一字母“MILE”、引证商标二字母“MLF”、引证商标三字母“MLF”、引证商标四字母“SMle”、引证商标五字母“MIE”及引证商标六字母“MIE”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