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45907号“HLSafariInternational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45907号“HLSafariInternational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28号

       

      申请人:武汉浩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45907号“HL SAFARI INTERNATIONAL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61192号“SAFARI”商标、第10724106号“SAFARI Lifestyle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基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实际培训(示范)、职业再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演出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游乐园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读文字“SAFARI”。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实际培训(示范)、职业再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