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211723号“HERBAL FEA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91号
申请人:宁波宴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速德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1723号“HERBAL FEA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内涵,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ERBAL FEAST”中“HERBAL”可译为“草药;药草的”;“FEAST”可译为“盛宴;宴会”(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825页、第630页)。申请商标使用在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黄色糖浆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