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861172号“秋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61172号“秋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87号

       

      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饮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61172号“秋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秋林”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申请人“秋林”商标在“植物饮料”商品上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22582号“秋林”商标、第16389534号“秋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提起撤销申请和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荣誉证据、申请人“秋林”商标在“植物饮料”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明确。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俄式酸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及申请人在先商标在“植物饮料”商品上的获保护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明确,但鉴于其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