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188689号“Qk大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84号
申请人: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88689号“Qk大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3857号“大象 ELEPHANT”商标、第8216697号“大象 DA XIANG”商标、第13915673号“大象 ELEPHANT”商标、第19623439号“大象精工”商标、第162047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刀片(手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Qk大象”和图形构成,两部分均可显著识别。其中,“Qk大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读文字均为“大象”;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所指事物、构图、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