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28505号“ELTA M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21号
申请人:艾尔特梦迪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28505号“ELTA M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95415号“elta M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