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35771号“GLASS ROS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35771号“GLASS ROS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36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5771号“GLASS RO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GLASS”和“ROSY”两个单词组合而成,具有多重含义,并非固定词组,其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2、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使用在口红、腮红等指定商品上,容易被认知为对商品特点的宣传描述,不易被认知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