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5178号“VEX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495号
申请人:VEXVE OY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5178号“VEX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企业商号“VEXVE”相对应,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5304号“威克斯威 VEX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