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07040号“飞龙帽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332号
申请人:东阳市飞龙帽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7040号“飞龙帽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88517号“飞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23316号“飞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申请商标的实际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飞龙帽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飞龙”,且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未形成显著差异,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服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