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46930号“GERAD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54号
申请人:青岛中电众益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6930号“GERAD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6242号“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94850号“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G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