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25065号“ROCK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625065号“ROCK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45号

       

      申请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5065号“ROC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18922号“ROC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24365988号“RO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初步审定其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水器、电暖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力煮咖啡机、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ROKET”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