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2021号“FAG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23号
申请人:FAGRON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2021号“FAG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类、第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62564号“FAG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类、第3类、第5类、第16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81232号“FAGR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均已经变更为“Fagron B.V.”,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3类、第5类、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吴立辉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