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761048号“C YABIT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922号
申请人:王德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61048号“C YABI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51797号“雅比兔 yaBITu”商标、第14731535号“亚比兔 yab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字母部分“yaBITu”、“yabitu”,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袜、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袜、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