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59995号“always护舒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59995号“always护舒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53号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9995号“always护舒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07745号“Alfa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33133号“LULU ALWA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548812号“ALWA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798503号“Anwa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71754号“Always Cand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673405号“Always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629422A号“吉时佳alwaysbu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248522号“护舒宝Hu Shu 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7166819号“AWA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呼叫方式、整体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鉴于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八提出撤销申请,同时引证商标九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截图、微博及小红书等平台的宣传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八经裁决为继续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的字母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八的文字均为“护舒宝”,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宠物用香波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以外的牙膏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以外的牙膏等其余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