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804007号“SUPRE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84号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4007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92217号“SUP 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9964号“四海一族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123614号“Supre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细节设计、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鉴于本案各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三分别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经裁决为继续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均为“SUPREME”,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地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