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307369号“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9307369号“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7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雷允上诵芬堂国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07369号“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124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中国雷允上诵芬堂国药有限公司提供的2015年12月27日至2018年12月2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上海雷允上中药饮片厂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
      1、苏州雷氏允上公宗谱公证书;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申请人周年报表、被许可人工商登记信息;
      3、商标使用授权书、发票;
      4、技术服务合同书、防伪标;
      5、产品图片;
      6、采购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被申请人。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1年4月6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2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玛瑙;银饰品;珠宝(首饰);人造宝石;贵重金属艺术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精密记时器;电子万年台历”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或非商标使用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