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78147号“EASYTE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78147号“EASYTE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83号

       

      申请人:巨义(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78147号“EASYT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2028号“EA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6686号“东纶EAS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63883号“EASE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25839号“EAS-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25822号“EAS-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具体含义、呼叫方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及呼叫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纺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无纺布、织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