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49518号“威弗勒沃尔夫斯堡足球俱乐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379号
申请人:威弗勒沃尔夫斯堡足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旺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9518号“威弗勒沃尔夫斯堡足球俱乐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沃尔夫斯堡”与申请人所在地德国沃尔夫斯堡一致,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且申请商标含有其他显著识别文字,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外国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