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30449号“4iNL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30449号“4iNL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80号

       

      申请人:上海视互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0449号“4iNL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5752号“4in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80576号“脸探肖像iDLOO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9486号“IN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1834号“IN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99356号“INLOO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03108号“i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257905号“i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20299号“世界都市i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期限于2019年4月6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权利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2、引证商标七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八经商评字(2020)第12257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失效、引证商标七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间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的文字构成、英文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字母组合“INLOOK”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INLOOK”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四、五的字母组成及呼叫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文秘、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人事管理、文秘、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