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41578号“去哪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25号
申请人:北京展翅鸿业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41578号“去哪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名下“去哪买”系列商标的商标档案;2、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汉字“去哪买”,其作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消费者易将之视为日常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商标在其他类别上已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