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76051号“杜鹃花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19号
申请人:陈刚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76051号“杜鹃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5550号“杜鹃花都DUJUANHUA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9308978号“杜鹃花海DUJUANHUA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安置、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表演艺术家经纪、会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