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90405号“大芸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90405号“大芸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506号

       

      申请人:大芸农业发展(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0405号“大芸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3461号“大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5086061号“大芸抓饭DAHUIZHUA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饲养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寄养服务以外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3日